會務約

A.前言

    本會成立已達八年之久,回顧以往,會務發展除得助於歷任正副主席和各執委悉力以赴外,更得助於歷史給予本會一個良好之發展機遇。在會務進展過程當中,本會對涉外事務上不斷作出深化,而所觸及之層面更縱橫交錯,這正好引證本會已廣泛被社會各界所認同和信賴。

    在“集體領導” 之大原則下,本會所具備之使命感和凝聚力更能無私地透過日常工作以一份無可比擬之胸襟展現於人前,因此制定一份自我完善之“約章”,將會成為本會不可被分割的一部份,同時亦為本會典下一個隱固之基石。

B.《執行委員會內各成員之基本行為準則約章》

    有關本會(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對執委會內各成員之基本行為準則要求和約章背後所涵蓋之精神意義。本會(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作為一個對社會制度或業界運作不足處之補充者,執委會內各個義務成員?實必須清楚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並非屬於個人資產,而各成員須具有無私奉獻精神才可令作為領頭羊的主席有效地帶領各成員處理會務。

    1、執委會內各成員每年之出席率不可少於六次,秘書處於每年一月份例會期間提交一份出席率總表予主席,並由主席向未能達標之成員作出批示。如有成員連續兩年未能達標者,秘書處可按約章於一月份例會期間自動啟動“罷免程序”,並於例會表決通過。

    2、執委會內各成員必須出席選舉月之選舉活動和就職典禮。

    3、執委會內各成員必須按個人能力接受由執委會所委派之工作。

    4、執委會內各成員於處理內外事務時,必須以業界或本會利益為依歸。

    5、執委會內各成員必須以維護本會聲譽為己任。

    6、執委會內各成員必須履行選舉或被選舉之責任。

    7、執委會內各成員不可利用本會之名議向外間索取任何形式之個人利益。

C.《選舉約章》

有關本會(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每兩年核心領導及專責領導之改選辦法及細則安排:

    1. 所有核心領導(正副主席)及專責領導(具銜領導)之任期為兩年,而其它執委則自動當選。

    2. 所有核心領導(正副主席)及專責領導(具銜領導)必須為執委會內之成員:選舉人必須為執委會內之成員。

    3. 所有核心領導(正副主席)必須具備兩年處理本會會務之經驗,而專責領導(具銜領導)則可豁免。

    4. 所有核心領導(正副主席)、專責領導(具銜領導)和執委之連任次數不設上限。

    5. 核心領導(正副主席)選舉方法:

    a、在選舉大會中,每名執委在單一選舉時只可提名一位執委成員,而必須得到該被提名人同意。

    b、如候選人超過一名成員,則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經兩輪投票後,如仍票數相同,未能產生新一屆主席或副主席,最後以抽籤方法選出。

    c、當新主席選出後,由新主席即時籌組專責領導名單,並交由大會通過。

 

註:所有選舉方式必須符合政府社團條例認可

 

D.《罷免約章》

有關本會(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對正副主席,其中包括執委和專責領導之罷免辦法及程序。

    1、正副主席、執委和專責領導之罷免辦法及程序:

    a、必須有三份一或以上之執委才可聯名作出罷免動議,而動議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陳述,並交由秘書處立案處理,最後於例會進行表決。

    b、於例會作出動議辯論後,便以投票方式進行罷免裁決,如票數不夠三份二則罷免動議宣告無效。(被動議罷免之正副主席可進行自辯,但不可作出罷免投票)

    c、於例會作出動議辯論後,便以投票方式進行罷免裁決,如票數不夠三份二則以主席作為最後裁決者。(被動議罷免之執委可進行自辯,但不可作出罷免投票)

    2、罷免成立後之安排:

    a、當執委被罷免後,主席可按情況作出增補或留空。

    b、當專責領導被罷免後,主席須即時任命其它執委接替被罷免者之職務。

    c、當副主席被罷免後,可按情況作出補選或留空。

    d、當主席被罷免後,副主席將暫代主席之職直至新一屆選舉為止。

    e、所有被罷免者須交回屬於本會之物件。(如:證件、名片等)

    f、當動議罷免確立後,我們須向外發佈。(如:政府部門,相關團體和媒介,如有須要亦可登報作出聲名啟事)

E.《現金援助約章》

有關本會(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對業界從業員作出之現金援助安排和程序:

    1、所有從事貨運業或相關行業之從業員,如不幸因公身故,便可接受本會之現金援助($3000)。

    2、所有本會之會員如不幸身故,便可接受本會之現金援助($6000)。

    3、所有執委會內之各成員及直系親人,如遇上嚴重傷亡事故,便可接受本會之現金援助($10000)。

    4、現金援助之授助人資格由主席直接審批。

    5、所有級別之現金援助金額數目須每年(八月份)檢討一次,可按實際情況作出增減或取消。

F.《約章修改或增減條例》

    有關本會(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已通過之各“約章” 或“條例”,如須要作出修改或增減時所必須之安排和程序:

    1、每年祗可進行一次約章修改或增減動議。

    2、約章修改或增減動議必須由主席以書面形式向執委會提出並進行辯論表決。

    3、當動議表決通過後,須以附例形式寫進原約章內並列明修改日期。

G、《會務約章確認程序》

    1.《會務約章》大綱草案於2004年10月12日例會期間提交執委會各成員審議。

    2.《會務約章》大綱草案於2004年12月14日例會期間作出最後修訂及審議。

    3.《會務約章》經修訂和審議後定於2005年1月11日期間正式表決通過。

    4.《會務約章》最後之文本(共三份)於2005年3月8日例會期間正式由正/副主席簽署確認,並即時于以實施。